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点辅导:第2章(4)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变价受偿性。担保物权是为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因此担保物都应变价受偿。②从属性。主债权无效,则担保物权无效;主债权消灭,则担保物权消灭。担保物权不能单独转让。③不可分性。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灭时,其余部分仍担保物权的全部。④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权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抵押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①抵押权为物权;②抵押权为担保物权;③抵押权具有从属性;④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二)抵押权的主体和客体

抵押权的主体是指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我国《担保法》第34条和第37条对抵押权的客体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的设立是指抵押权就债权人而发生。抵押权的设立一般须经签订抵押合同、I&法进行登记两道程序,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时设立的情况,只是法律规定的例外。

(四)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方法

《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添附物以及抵押物抵押期间所生的孳息。

抵押权具有优先效力、保全效力、物上代位效力、追及效力、实行效力等等。

抵押权的实行现主要有拍卖、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和普通买卖三种方式。

三、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人是指享有质权的债权人;出质人是指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物是指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的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质权与抵押权一样都具有物权性、担保性、从属性、优先性等特征。
质权与抵押权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和保持不以抵押物的交付和占有为条件,而质权的成立与保持须以质押物的交付和占有为条件。

第二,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在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是抵押权还是质权,看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

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点

《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特点如下:①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②留置权的发生晚于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③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留置具有同时履行抗辩的性质;④留置权人留置财产的期限具有债务履行宽限期的性质。

(二)留置权的成立和消灭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包括:①须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②须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与债务人的债务具有牵连关系;③须债务的履行期限先于债权人返还占有物的期限,或与债权人返还占有物的期限相同。

《担保法》第88条规定,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①债权消灭;②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人具有以下的权利:①于债权受全部清偿前继续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②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③请求偿还留置物保管费用的权利;④以留置物折价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具有以下的义务:①保管留置物的义务;②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在留置物上再设立担保的义务;③返还留置物的义务。五、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即物上担保权的冲突。担保物权竞合的成立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物上担保权;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解决担保物权的竞和问题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①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②登记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物权(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③占有的物权优先于未占有的物权(占有的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④先物权优先于后物权(都是未登记的抵押权,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相关知识: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点辅导:第2章(1)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点辅导:第2章(2)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点辅导:第2章(3)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