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点辅导:第3章(4)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第四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比较
一、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一) 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其职权
(二)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二、董事会和经理
(一)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二) 董事或董事长
(三)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也有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之分。普通会议是由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定期召开的会议。特别会议是不定期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由法律或公司章程确定。一般都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董事会召开有法定的程序和人数要求。我国的规定是1/2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允许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案例分析 至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一次,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讨论将公司闲置资金1亿元投资于期货事宜。该次董事会会议共有6名董事出席,3名董事因故缺席,其中董事张某虽未出席,但书面委托其助理王某(非董事)代理出席并表决。投资事宜经记名式书面表决,结果为:4名董事赞成,1名董事和董事张某的代理人王某反对,1名董事弃权。董事长认为本议案已为多数通过,决议有效。
问:该表决是否有效?为什么?
(四) 经理
三、监事会
(一) 监事会的性质
(二) 监事会的组成
(三) 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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