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点辅导:第4章(3)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家所有的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可以不评估的情形: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例题 ·多选题】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有( )。
A.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B.以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
C.将部分资产租赁给国有单位使用
D.接受非国有单位的货币出资
【答疑编号912070202】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以部分资产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将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使用等,应当进行评估。接受非国有单位的实物馈赠,则并非为应当进行评估,如当事人认为需要,也可以进行评估。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了解)

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2009年调整)
(一)核准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二)备案制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的备案:
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三)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其他规定
1.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2.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国有资产评估方法(了解)

相关知识: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点辅导:第4章(1)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点辅导:第4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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