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点辅导:第4章(6)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第六节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制度(2009年新增)

一、清产核资的概念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二、清产核资的范围
(一)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1)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2)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二)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形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三、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程序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四、清产核资的要求(一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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