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点辅导:第5章(2)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的程序
1. 申请设立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代理时候,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和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经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登记批准
登记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其不予登记的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既可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采用委托或者聘用管理方式的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内容和授权范围,但合同内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 受托管理人员的义务
受托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索收贿赂;侵占企业财产;挪用资金;将企业款项私存、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担保;私下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以他人名义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私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管理权;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权;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纳税义务;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请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二)登记机关及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点辅导:第5章(1)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