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点辅导:第5章(3)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二)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三)设立程序
1.制定合伙协议
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核准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伙企业财产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财产出质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下列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处分不动产;改变企业名称;转让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企业名义向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2.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关系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三、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解散和清算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退伙的形式及条件
(1)自愿退伙。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2.退伙的财产处理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三)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四)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企业所欠合伙人以外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四、法律责任

下列行为,将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1)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或未依法进行企业登记的。
(2)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违法行为。
(3)清算人在执行清算时违法。
(4)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非法占有或挪用合伙企业财务或资金。
(6)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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