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知识真题解析(4)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7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马某、牛某和熊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推举马某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马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故牛某和熊某决定开除马某。在对马某作出除名处理时,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
A.除名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
B.除名决议自牛某和熊某共同作出之日起生效
C.除名决议自马某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D.马某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
【考点】合伙除名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考网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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