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庸迎奥运漫画遭侵权 网站擅自传播赔偿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8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用漫画记录奥运,这是漫画家朱德庸迎奥运的方式。他的漫画在得到读者肯定的同时,辽宁一网站也开始“转载”他的漫画,并称自己是在宣传奥运。不过因为未经授权而站到了被告席上。1月26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以该网站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判赔朱德庸经济损失6944元。

  六幅漫画遭侵权

  漫画家朱德庸创作的24幅以迎奥运为主题的《德庸社体育报道》系列漫画作品,于2005年开始先后发表于北京晚报,并在腾讯网上登载。漫画生动有趣,受到了网民的追捧。个别网站为吸引网民眼球,开始“转载”这些漫画。

  2008年9月,朱德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对辽宁一网站登载《朱德庸迎奥运系列漫画》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固定。进入该网可看到“朱德庸体育漫画迎奥运[组图],共六幅,作品上方显示:2008年8月5日,13:15。

  随后,朱德庸将该网站的主办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2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944元。

  网站主办者成被告

  网络的虚拟性,使我们在网络交往时只能看到网站、网名,却很难知晓实施具体网络行为的主体。辽宁某网站主办者也以其并非为实施网络侵权的主体为由进行抗辩。

  市法院认为,现公众通过互联网登录该网站,可以浏览“朱德庸体育漫画迎奥运[组图]”,该作品已被网络传播。辽宁某网站经营人是造成这一后果的直接行为人和责任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一个许可证号与其主办单位是对应的,因此可以确认该网站的主办者为本案被告。同时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并非实际主办单位。

  不能认定网站合理使用

  辽宁某网站认为,网站传播行为是为报道和宣传奥运而对朱德庸作品进行的正面介绍与评论,系合理使用朱德庸作品的行为,不用付酬。

  市法院认为,本案中朱德庸作为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漫画家,网站理应清楚朱德庸作品的影响,但仍将其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进行传播,虽然由于漫画本身的内容决定了其传播的内容具有一定宣传奥运的公益色彩,但并不能因此掩盖网站扩大影响和知名度、宣传自己,以谋取潜在的商业利益的目的。从客观上,这种传播行为已经侵害了朱德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影响了其作品理应获得的商业价值。

  网站侵权判赔6944元

  市法院认为,朱德庸对其创作的24幅以“迎奥运”为主题的漫画系列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人如行使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得到著作权人朱德庸的认可并向其支付报酬。朱德庸主张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2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944元,但没有向法院提供获得作品稿酬的数额,或网站所获利益的证据,法院将酌情确定。因朱德庸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网站在奥运期间予以网上传播,因此法院确定网站应赔偿朱德庸经济损失6000元。朱德庸所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属合理费用,应由网站承担。市法院于近日判决辽宁某网站赔偿朱德庸经济损失6000元及合理费用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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