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犯著作权“华纳”告“万利达”案二审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8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因涉嫌在生产的视盘机里擅自存入飞儿乐队(F.I.R)的《lydia》、《我们的爱》等大量歌曲,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被亚洲华纳(北京)音乐娱乐咨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二中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华纳唱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唱片香港公司)制作了F.I.R.(飞儿乐队)演唱的专辑《无限》和《我要飞》。该公司将上述歌曲、MTV、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以及作品被侵权时独立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委托亚洲华纳北京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行使。亚洲华纳北京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在市场上发现万利达公司生产销售的高清歌王DVD MDVD-6658的DVD视盘机中含有飞儿乐队上述两张专辑里的18首歌曲。

    亚洲华纳北京公司诉称,公司享有前述18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万利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述歌曲,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万利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视盘机及随机赠送光盘,在《经济日报》上公开道歉,赔偿亚洲华纳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3.8万余元。万利达公司辨称,其生产的DVD视盘机中并无内置歌曲,只是随机赠送的光盘中有歌曲。亚洲华纳北京公司要求公开致歉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主张的赔偿标准也没有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亚洲华纳北京公司经权利人华纳唱片香港公司的授权,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万利达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视盘机及配套光盘中使用了上述两张专辑中的18首歌曲,侵犯了亚洲华纳北京公司录音制作者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根据万利达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歌曲的数量和知名度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一审法院判令万利达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涉案歌曲的高清歌王DVD MDVD-6658的DVD视盘机及随机光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4.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亚洲华纳北京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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