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青春剧《我的青春谁作主》引发侵权纠纷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8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未经许可擅自在悠视网提供电视剧《我的青春谁作主》的在线播放及网络电视播放服务,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素质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时越公司因在其经营的悠视网和由其提供的“UUSee网络电视”软件中未经许可传播热播剧《我的青春谁作主》,判决赔偿搜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元。

    原告搜狐公司依法取得了32集电视连续剧《我的青春谁作主》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悠视网未经许可以上述两种方式传播该剧的全部视频内容,并在网站首页对该剧进行了推荐,在收到搜狐公司发送的停止侵权通知书后,未予处理,继续提供该剧视频,搜狐公司起诉要求时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被告时越公司辩称,悠视网没有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和网络电视播放服务,仅提供软件,进行搜索服务,用户通过网络搜索后,在其播放器上进行观看。首页推荐只是优先顺序,并非刻意而为,其行为没有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搜狐公司享有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时越公司作为悠视网的经营者,对网站的经营活动应承担法律责任。其在提供该剧播放时进行了比较详尽的介绍、分类和推荐,并形成专辑,将搜索到的剧集经对比质量优劣后,挑选清晰视频按照该剧顺序排列,定向提供内容,并非其所称的仅提供搜索服务;且视频播放时,页面始终处于悠视网网址项下或“UUSee网络电视”界面,并非正常搜索服务。此外,在收到搜狐公司的停止侵权告知书后,时越公司未予处理,对此搜狐公司进行了二次公证。时越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搜狐公司对该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该剧在的影响力,公证时尚在该剧的热播期等因素,以及参考时越公司的使用方式、接到通知后未予删除等情节,确定了赔偿数额。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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