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新觉罗·溥仪日记》遭克隆 同心出版社被判赔四万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8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专有出版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同心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天津人民出版社享有的涉案图书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天津人民出版社人员发现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溥仪10年日记》与其出版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中部分内容完全相同,以侵犯专有出版权为由将同心出版社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王庆祥作为《爱新觉罗·溥仪日记》的著作权人之一,于2005年与原告天津人民出版社单独签订出版合同,对李淑贤的继承人的相关利益并无损害,王庆祥单独与原告签订出版合同有效。被告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溥仪10年日记》除276处文字、标点不同外,与原告出版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中1956年后的溥仪日记正文内容相同,该事实已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告同心出版社提出“《溥仪10年日记》和《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不是同一作品,或者即使是同一作品,因被告出版的《溥仪10年日记》不包括《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中1956年前的内容及注释部分。依此主张,原告对删节本不享有专有出版权”。该主张理由不足,原告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在王庆祥与原告签订的出版合同中有明确授权。

  就《溥仪10年日记》是否获得合法授权,被告同心出版社提供了爱新觉罗·溥任的委托人与其签订的出版合同,但无证据证明爱新觉罗·溥任享有合法著作权。溥仪日记遗稿的相应权利应由其妻李淑贤继承,李淑贤同意将日记交由王庆祥整理注释,并由原告出版,系其依法享有的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处分和支配的权利。据被告代理人介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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