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赛鸥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道路照明灯具的企业,在行业内享有良好的口碑。今年6月,赛鸥公司发现被告李某在所经营的路灯产品上打上了标有原告名称的铭牌,上述路灯被安装在S340省道张家港至江阴华西路段,共有200余根。原告调查发现,侵权路灯系原告向第三方所购,并非原告独立生产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权,引人误认是原告产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与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企业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企业名称在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企业就在核定的行政区域和特定的行业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该专用权包括自己使用、转让名称权和禁止他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权。本案中李某虽辩称标有原告名称的铭牌是第三方所提供,但其明知产品并非原告生产,仍擅自使用赛鸥公司名称,引人误认为该产品系赛鸥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通过向侵权方李某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以李某一次性赔偿赛鸥公司6万元调解结案,李某当庭表示在今后的经营中将注意知识产权问题。
这是江阴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受理的首起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案件,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制裁了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提高了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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