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05年12月,被告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品人、张伟平为制片人、张艺谋作为编剧和导演拍摄了电影《千里走单骑》。整部影片以一堂名为《千里走单骑》的“云南面具戏”为线索并贯穿始终。该影片所宣传的“云南面具戏”实际上是“安顺地戏”,贵州“安顺地戏”有着六百年历史,为安顺地区所独有的民间戏剧,被誉为“中国戏剧的活化石”,贵州省政府和国务院均将其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拍摄时,安顺市詹家屯的八位地戏演员应被告方的邀请前往丽江,表演了“安顺地戏”传统剧目中的《战潼关》和《千里走单骑》并被剪辑到影片中,但影片中说成是“云南面具戏”,三被告没有在任何场合为影片中“面具戏”的真实身份正名,以致观众以为影片中的面具戏的起源地、传承地就在云南。
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侵犯“安顺地戏”署名权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安顺人民的情感,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分别在《法制日报》、《China Daily》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就影片《千里走单骑》侵犯“安顺地戏”署名权消除影响,并判令被告一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停止发行该影片。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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