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虹于1999年获得中国优秀服装设计师称号,后到法国进一步进修摄影、绘画和服装设计,其摄影作品被国内外知名杂志多次选用。郭虹起诉称由谢某撰写的某书中擅自使用其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12幅,该行为未获得郭虹许可,亦未给郭虹署名及支付报酬。该书由被告出版社出版发行,故郭虹将其列为第二被告。郭虹认为被侵权作品为2002年在法国巴黎Love Parade节日期间拍摄,具有不可再现性,加上作者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经历和费用,故该照片具有特别的收藏意义。谢某及出版社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并公开发行,严重损害了自己的署名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著作权。
经过细致的庭审过程,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通过细致研究,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判决出版社停止出版该书;判决谢某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致歉函,向郭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郭虹经济损失15000元;驳回郭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谢某的代理人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判决,主动赔偿郭虹的经济损失,在法庭上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并将登报致歉的内容交由法庭审核,原被告双方达成谅解。法官通过审理该案,有效化解了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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