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付费电影被诉 酒店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8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桃花运》是2009年热映的电影,近日,北京一家酒店因在客房内提供该电影的有偿播放服务,被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原告公司称该酒店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要求该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乐视网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享有影视作品《桃花运》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酒店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酒店客房有偿提供该电影的点播服务。

    乐视网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酒店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乐视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权,已构成侵权,且被告酒店的行为给乐视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乐视网公司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5400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酒店辩称,涉案影片的播放主体是成都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网络公司”),酒店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酒店在接到原告要求后,已经立即通知网络公司,该公司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影片。11个月以来,该酒店共有400次有偿点播,共计收入为1万多元,但400次点播中只有一次是点播了《桃花运》一片,而且这一次还是原告公司为了取证自己点播的,因此如确属于侵权,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实质损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酒店的答辩意见,乐视网公司称,网络公司提供设备,酒店提供场所,构成共同侵权;关于赔偿数额,在双方都无法证明损失和获利的情况下,应由法院进行酌定。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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