蜡染图案遭侵权 贵州安顺蜡染协会告赢小作坊

来源: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2-04-08    法律顾问视频    评论

    蜡染是我国一种古老的民间纺织印染技术,在我国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中十分流行。美丽的苗族姑娘身着蓝底白花的蜡染衣服,早已成为众多影视作品中的经典形象。最近,一起围绕着蜡染图案的著作权官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打响。

    贵州省安顺市蜡染协会会长洪福远将北京一家蜡染服饰手工作坊的负责人青某、陈某和他们的北京苗艺民族文化艺术交流中心诉至法院,认为对方使用了他创作的蜡染图案,侵犯了他的著作权,索赔10万元。本网7月7日上午从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青某等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侵权作品,赔礼道歉并赔偿洪福远7万元。

    这起蜡染图著作权案共涉及《双龙献寿》、《瓦当龙纹台布》、《敦煌伎乐》、《彩陶》、《车架出巡壁饰》、《泰山石敢当》等13幅作品。洪福远称其为中国蜡染界大师级人物,作品屡次在国内外获奖,三十多年间创作了包括上述13件作品在内的千件蜡染图案。他发现被告青某等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创作的上述图案生产蜡染产品,并在网站www.bjmiaoyi.com刊登上述侵权产品图案以推介销售。洪福远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在《黔中早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三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13幅作品,判令三被告停止销售涉案侵权蜡染产品,判令三被告停止在网站www.bjmiaoyi.com上刊登涉案侵权蜡染产品照片;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青某等人答辩称,其所销售蜡染产品都是从民间艺人处购得,并非抄袭原告蜡染产品或产品设计图。蜡染是一种传统的民间手工绘染艺术,不同创作者以同一景物绘制画比比皆是,其蜡染产品的著作权并不属于某一个人,而归于各制作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福远提交了涉案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设计图原稿、含有设计图图案的蜡染产品及合法出版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洪福远为涉案蜡染产品设计图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青某、陈某及苗艺中心未经洪福远许可,生产、销售与洪福远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蜡染作品图案基本相同的涉案蜡染产品,并在其网站上予以刊登,既未为洪福远署名,也未向洪福远支付任何报酬,其行为亦侵犯了洪福远享有的涉案蜡染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青某、陈某及苗艺中心主张其为涉案蜡染产品的销售者并有合法来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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