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房地产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4-23 房地产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中国房地产低碳行动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房地产业低碳经济发展,带动更多地产及相关产业企业投身低碳行动,在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下,中国房地产学会、北京房地产学会决定发起中国房地产低碳行动联盟。
第二条 联盟将由政府相关部门、地产相关协会、地产企业及相关产业企业、低碳经济相关研究机构及关心房地产低碳经济发展的团体和个人自发组成,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盟宗旨为中国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产业企业的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合作平台和智力支持,推动中国房地产低碳行动进程,培育房地产低碳宜居发展理念,共同应对房地产业绿色低碳革命。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加入中国房地产低碳行动联盟的会员将享有以下权利
(一)中国房地产低碳行动联盟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国房地产低碳行动联盟举行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有中国房地产低碳行动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联盟工作监督、建议、批评的权利。
第五条 加入中国房地产低碳行动联盟的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中国房地产低碳行动联盟的章程;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支持并承担联盟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及时向联盟提供自身和行业低碳行动的进展和成果。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明。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损害联盟利益行为,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三章 服务
第八条 中国房地产低碳行动联盟将为会员提供一系列优质服务
(一)政策解析
联盟将结合房地产低碳经济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国家和相关部委关于房地产发展和低碳经济方面的法规、政策进行解析,并提炼出最具指导性和实用性的内容下发给联盟各会员;联盟将定期邀请国家部委相关负责人在联盟举行的有关会议上针对联盟会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报告。
(二)专家支持
联盟将邀请国务院研究中心、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机构房地产和低碳经济研究专家组成联盟专家咨询团,就房地产低碳经济发展的热点问题定期举行研讨会、专题论坛,邀请会员参加,共享智慧盛宴。
(三)成果推介
联盟将通过展会、会议、媒体等形式推介企业和研究机构在房地产低碳经济发展方面的最新理念、最新成果。帮助会员尽快将相关成果转化到企业发展和行业合作当中。
(四)典范宣传
针对在房地产低碳经济发展中成就和特色突出的会员单位,联盟可组织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学习,并大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联盟还将定期推出会刊《低碳行动》,优先刊登会员单位在房地产低碳经济发展方面的成功尝试和突出成就。
(五)商务合作
联盟将通过联盟年会、定期地方论坛、定期商务酒会等形式扩大联盟内部之间的合作,联盟也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阶段特点和当前特点,组织联盟成员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参加与其他团体及组织的交流合作活动。
(六)品牌推广
联盟将充分利用地产界众多协会和媒体资源,对在房地产低碳经济发展方面业绩和贡献突出的会员企业进行全方位推广,树立企业正面和美誉度高的品牌形象,打造中国房地产低碳行动联盟倡导低碳发展、肩负社会责任整体品牌形象,有利于会员企业借助整体的力量快速发展。
(七)信息服务
联盟将向其他协会和社会团体介绍联盟会员的优质项目、最新成果、市场合作等信息;同时联盟将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行业资讯、产业动态、研究成果报告、项目开发、企业合作等信息。联盟还将定期向会员寄送《低碳行动》会刊及媒体机构宣传联盟或会员单位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联盟所有服务均优先向会员单位免费提供,由于联盟本身为非营利性机构,对于组织和举行过程中产生较大费用的活动,需会员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大力支持。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为联盟理事会,日常办公机构为联盟秘书处。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由理事会召集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将制定联盟一年的工作计划、年度目标,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执行修改联盟章程。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轮值主席、理事组成。
第十三条 轮值主席每任任期一年,有意参选轮值主席的会员单位可向联盟理事会申请,经联盟理事会通过后,即可担任下届轮值主席。
第十四条 联盟秘书长负责主持联盟日常事务,组织年度工作计划。联盟秘书长由理事会聘请或任命产生,任期与理事会同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房地产低碳行动联盟,自联盟成立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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