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立专门法补中国房地产估价法律之缺

来源:房地产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4-23    房地产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物权法实施带来三个新问题 
      据齐骥副部长介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房地产估价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根据这一法定制度,建设部又相继颁布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法规更具操作性。 
      但这些显然还不能满足市场规范的需求。不少估价机构认为,尽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了房地产估价制度的法定地位,但关于估价的专门法律一直处于空白状态。散落在各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还不能对估价规范、规程以及执业道德标准等提供系统、权威的法律依据。 
      “我国估价机构管理的法制化还有大的空间,现有规章、文件在执行中,难免被一些机构或个人钻了空子。”业内人士认为。 
      不仅如此,发展中的法律环境也给房地产估价不断提出新问题,尤以物权法的正式实施为甚。 
      物权法明确了房地产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地表或地下分别设立、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等规定,使人们对不动产权利的认识发生深刻变化。 
      来自上海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杨国诚表示,物权法给房地产估价带来的新问题至少有三个方面: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估价;采光、通风等相邻权的评估;土地使用权续期补地价的评估。这些都是目前房地产估价业务中极少单独遇到的问题,更谈不上标准和规范。 
      不少受访估价师认为,估价行业呼吁多年的评估法应尽快被有关部门列入议事日程。估价行业发展了十几年,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律约束,估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惩罚,同时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估价行业亟待法律约束之下的可持续发展。 
      齐骥表示,建设部十分重视发展房地产估价行业,将通过完善法律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政府服务等积极扶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做久做强。 
      三种估价机构管理模式      
      由于估价与金融、税收等关系密切,因此对估价机构实施监管可以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的。各国根据估价机构的发展水平不同,也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模式,主要包括三大类:金融机构监管型、政府监管制和自律型。 
      金融机构监管型―――以美国为代表 
      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机构改革、复原和实施法令》,规定联邦政府可设立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评估小组委员会,实施对房地产评估业的监管。美国的估价机构分为政府估价机构和私人估价机构两种。政府估价机构为地方政府征收物业税制订依据,并附属于地方税务机构,估价方法也较为简单;私人估价机构则经营商业物业估价和居民住宅估价两类业务。美国金融机构监管既适用于政府估价机构,也使用于私人估价机构。 
      政府监管型―――以日本等国为代表 
      这种模式是由行业主管部门,如建设部门或土地部门,来负责监管房地产估价。例如韩国,鉴定评价业和鉴定评价协会由建设部统一领导和管理;日本则在国土厅中设置了土地鉴定委员会,与不动产鉴定士协会共同管理日本的鉴定评估业;德国地产估价及其他估价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估价委员会负责实施,德国的市县都设有估价委员会,地区设有高级估价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估价工作。 
      自律型―――以中国香港为代表 
      这种模式下政府仅仅对征税目的的房地产评估进行管理,而对于其他目的的房地产评估则由协会自律管理。例如香港的测量师行是由产业测量师开设的、面向社会并提供估价服务的民间机构。香港的评估机构也分成两种,一种是政府部门或隶属于政府部门的评估单位,包括房屋地政署、差饷物业估价署、土地审裁处等;另一种则是非政府的测量师行,其业务范围不限于香港本地。香港的监管模式与英国相同,注重对评估人员的管理,而不是进行机构管理。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述评均有学会自行管理和规定,政府不直接进行行政干预。

上一页12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