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讲义(13):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需要

来源:房地产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4-02-28    房地产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需要(熟悉)

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上市、产权转让、租赁、合资、合作、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改制、清算等经济行为,往往需要对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其中的房地产进行估价,为有关决策等提供参考依据。

(1)企业改制是指国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合作制等形式。

(2)企业资产重组是指根据业务重组的需要,对同一企业内部或者不同企业之间现存的各类资产进行重新组合。

(3)企业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为企业发展融通资金的行为。

(4)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企业产权持有者将所持有的企业产权有偿转移给他人(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在企业产权转让中,转让方需要估价为其确定企业产权转让价格提供参考依据,受让方需要估价为其确定出价或报价提供参考依据。

(5)企业租赁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6)企业合资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另外公司并分享股权,以进行某些新产品、新技术或新事业的开发。其中,企业以房地产或者房地产为主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通常需要房地产估价提供服务。

(7)企业合作是指不同企业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共同开发产品或市场,共享利益,以获取整体优势的经营方式。例如,一方提供土地、房屋,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设备,开展有关合资、合作,然后各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相关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评估所提供的土地、房屋的价值,以便与所提供的资金、设备的价值进行比较,从而为确定各方的利益分配比例提供参考依据。

(8)企业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行为。其中,企业以房地产或者房地产为主的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通常需要房地产估价提供服务。

(9)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行为。企业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时,其中的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在现实中,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的动机之一,是看中了被吸收企业的场地和房屋,以取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场所。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评估被吸收企业的价值或者其场地和房屋的价值。

(10)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为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企业分立的,其财产需要作相应的分割,从而需要估价为财产分割提供参考依据。

(11)企业清算是指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关闭、出资人决定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等情况下的企业财产清理、处理等。

此外,企业运营中的房地产,根据会计计量的需要或者有关监管的要求,对其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例如,为财务报告或相关会计事项进行的估价。《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年2月15日财会[2006]3号)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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