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讲义(8):房地产分割的需要

来源:房地产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4-02-26    房地产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房地产分割的需要

房地产通常是家庭财产的最主要部分,离婚、继承遗产、分家等通常涉及房地产分割。但房地产一般不宜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原因一是房地产在实物上或在使用上通常难以分割,二是如果进行实物分割则通常会严重损害房地产的效用,减损房地产的价值。因此,一般是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然后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例如夫妻离婚,原共同共有的一套住房不宜采取实物分割由双方各得一半,多数情况下是由其中一方获得该住房,获得住房的一方再按照该住房的比较价值的一半向对方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通常都会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该住房进行估价。

有时即使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但由于房地产是不均质的,分割后通常还需要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多退少补”。以应平均分割为例,土地一是在价值平均分配的基础上进行面积不等的划分,二是先按照面积平均分割,再根据分割后各部分的差价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多退少补”。房屋一般既难以在价值平均分配的基础上进行面积不等的划分,也难以按照面积平均分割,通常是先按照自然间进行实物分割,再根据它们的差价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多退少补”。这些都需要房地产估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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