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讲义(3):房地产估价的特点

来源:房地产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4-02-25    房地产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房地产估价的特点(五点)(重点掌握)

为了进一步理解和把握房地产估价的含义,做好房地产估价工作,还应对房地产估价的本质有下列5点认识。

特点1 评估房地产的价值而不是价格

尽管叫价格评估,但评估的是价值而非价格

价值是物的真实所值,是内在的、相对客观和相对稳定的,是价格波动的中心。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实际发生、已经完成并且可以观察到的事实。它因人而异,时高时低。现实中由于定价决策、个人偏好或者交易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和无知等原因,时常会出现“低值高价”或者“高值低价”等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因此,为了表述上更加科学、准确,也为了与国际上通行的估价理念、理论相一致,便于对外交流沟通,应当强调房地产估价本质上是评估房地产的价值而不是价格。

现实中,价格偏离价值是普遍现象。

价值决定价格,估价实际一般是通过外表的价格来推测内在的价值。

例题·判断题:房地产价格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房地产估价实际上是房地产专业估价人员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形成进行市场模拟的过程,所要揭示的是房地产的理论价格。( )2006年真题:

 答案:×解析:评估房地产的价值而不是价格。参见教材P5。

特点2 房地产估价是模拟市场定价而不是替代市场定价

估价是提供关于价值的专业意见,为相关当事人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定价往往是相关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如卖方要价、买方出价或者买卖双方的成交价等。交易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或者需要,可以使其要价、出价或者成交价低于或高于房地产的价值。例如,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政府为了鼓励某些产业发展,在向其提供土地时可以给予价格优惠;或者为了限制某些产业发展,可以对其实行高地价政策。至于私人之间的让利交易就更不用讲了。定价是当事人个人行为。

在从估价是一种广义的“定价”来说,虽然价值总的讲是一种主观的东西,估价在表面上或形式上也为一种主观活动,看上去是估价师在给估价对象定价,并且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独一无二、价值量大等特性,不存在大量相同房地产的交易,同一宗房地产交易的参与者数量一般也很少,许多情况下甚至只有一两个买者,从而房地产成交价格容易受交易者的动机、偏好等个别情况的影响,但是于房地产估价师或者某个市场参与者而言,房地产价值由市场力量决定、是客观的,即房地产价值是由众多的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判断而非个别市场参与者的价值判断所形成。

因此,房地产估价不是房地产估价师的主观随意定价,而是房地产估价师模拟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思维和行为,在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形成房地产价格的机制和过程,以及深入调查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分析、测算和判断活动,把客观存在的房地产价值揭示出来。换句话说,房地产估价是基于房地产价值本来就存在,房地产估价师只是运用自己掌握的估价理论知识、积累的估价实践经验去“发现”或“探测”房地产价值,而不是去“发明”或者“创造”房地产价值。估价师具体模拟房地产市场给某个估价对象“定价”时,应考虑该估价对象的潜在目标客户群是如何思考和分析其价格的,即要模拟估价对象潜在目标客户群的思维进行估价,避免以自己的偏好来判断,更不应把自己主观想象的某个“价值”强加给估价对象。

例题·单选题:房地产估价从某种意义上讲是( )房地产的价值。2007年真题:

A.发明B.发现C.创造D.确定

 答案:B解析:参见教材P6。

(三)房地产估价是提供价值意见而不是作价格保证

人们通常会认为,估价机构和估价师评估出的价值或价格应是在比较上可以实现的,或者八九不离十,否则就是估价失误,并应赔偿损失。实际上,估价是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以专业机构和专家的身份发表对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专业意见,而不应被视为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对估价对象在比较上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但这又不能曲解为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可以随意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根据提供的专业意见的用途和作用,可以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估价:一是鉴证性估价(或称公证性估价、证据性估价),二是咨询性估价(或称参考性估价)。为委托人向第三方证明或者说服第三方而提供的估价,即估价报告是给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特别是众多的不特定第三方使用,如为证券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抵押贷款、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房地产(也称为房地产司法拍卖)提供参考依据的估价,通常属于鉴证性估价。

为委托人自己使用而提供的估价,即估价报告是供委托人自己使用,如为委托人购买房地产确定出价、出售房地产定价提供参考的估价,通常属于咨询性估价。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估价中,估价机构和估价师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鉴证性估价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要大于咨询性估价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前,已有一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估价的法律责任,例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修正文本)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05 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也规定了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法律责任,在此不一一列举举。因此,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估价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大小,估价机构和估价师都应认真对待,勤勉尽责地去完成。其中,鉴证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咨询性估价应“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本书讲的主要是鉴证性估价。

特点4 估价有误差,但误差应在合理范围之内

(必考考点)

人们通常会认为,不同的估价师对同一房地产评估出的价值应相同;而且为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的估价,评估价值是否正确还应当用事后的实际成交价格来检验。但在实际中,不同的估价师对同一房地产在同一时间的同种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往往有所不同,并且与实际成交价格通常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这就产生了估价准确性的问题。

对估价准确性问题的全面认识包括5点:

①即使都是合格的估价师,也不可能得出完全相同的评估价值,只会得出近似的评估价值(误差不可避免)。因为估价总是在信息不完全和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下作出的,并且不同的估价师掌握的信息一般不可能完全相同。

②所有的评估价值都一定程度的误差。即评估价值=真实价值+误差。估价对象的真实价值只是理论上存在,实际中不可得知,因此评估价值有误差是必然的。即使是高度、面积、重量等一般物理量的测量,被测量物和测量工具通常还是有形的实物,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误差。更何况是估价,它在某种意义上讲是选用无形的估价方法等去测量看不见、摸不着的价值,存在误差也就不难理解了。

③不能用一般物理量测量的误差标准来要求估价的误差标准,应允许估价有较大的误差,但估价的误差又要适度。

④判断一个评估价值的误差大小或者准确性,理论上是将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进行比较,实际中是将它与合格的估价师的重新估价结果进行比较。由于真实价值不可得知,出现了两种替代真实价值的选择:一是实际成交价格;二是合格的估价师的重新估价结果。因为评估价值一般是在一系列正常交易假定条件下最可能的价格,而实际成交时的交易情况不一定正常,实际成交价格不一定是正常市场价格,所以一般不能采用实际成交价格,而应采用合格的估价师(通常为公认的具有较高专业胜任能力的若干名估价专家)对同一估价对象在同一估价目的、同一估价时点下的重新估价结果。(对比法,复核)

⑤即使可以用上述方法判断一个评估价值的误差大小或者准确性,但实际中不轻易直接评判一个评估价值的对与错,误差有多大,而是通过考察估价师和估价机构在履行估价程序上有无疏漏、在估价过程中有无失误等,间接对其估价结果肯定或否定。

间接

防止出现较大误差的方法——制定估价业务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等

目前我国的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有3个:①房地产估价规范;②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③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例题·单选题:关于房地产估价误差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1年真题:

A.判断评估价值的误差大小或者准确性,理论上是将其与真实价值进行比较

B.估价会有误差,可用一般物理量测量的误差标准来要求估价的误差标准

C.所有的评估价值都有误差,因此可以说所有的评估价值都是近似值

D.估价误差应有一定的限度,因此需要确定合理的误差范围

 答案:B解析:估价会有误差,但是不能用一般物理量测量的误差标准来要求估价的误差标准,估价是门艺术,关于误差的标准确认,没有这么客观。参见教材P9。

例题·单选题:不同的房地产估价师对同一估价对象在同一估价目的、同一估价时点下的评估价值通常不完全相同,这主要是因为( )。2007年真题:

A.掌握的有关信息不同

B.做出的估价师声明不同

C.估价对象状况不同

D.委托人不同

 答案:A解析:由于信息的不完全与不确定,使得合格的估价师也只能得出近似的评估价值(估价不可避免)。参见教材P8-9。

例题·判断题:(判断题)一般来说,不宜直接使用实际成交价格来判断估价结果的准确性。( )2007年真题:

 答案:√解析:判断估价误差大小,一般不与实际成交价格相比,因为实际成交价格不见得是正常合理价格,判断方法一般是与其他合格估价师对同一估价对象在同一目的、同时估价时点下的重新估价结果进行比较。参见教材P8。

例题·单选题:从科学可操作性上看,能够用于判断一个评估价值误差大小或准确性的是( )。2010真题:

A.估价对象的真实价值

B.估价对象的重置价格

C.估价对象的实际成交价值

D.合格估价师的重新估价结果

 答案:D解析:注意题干中的“可操作性”这几个重要的关键提示,没有这个提示,A也是正确的,但是有了操作性的限制,则只有D为正确答案。参见教材P8-9。本题给我们的启示——细心审题,注意发现题干中的提示。

特点5 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但是应该增加其科学的成分,减少其艺术的成分。

正确的房地产价值分析、测算和判断必须依靠科学的估价理论和方法,但又不能完全拘泥于这些理论和方法,还必须依靠房地产估价师的实践经验。因为房地产市场是地区性市场,各地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和价格影响因素可能各不相同,而且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众多,其中许多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难以准确把握和量化,从而房地产价值不是简单地套用某些数学公式或者数学模型就能够测算出来的,数学公式或者数学模型中的一些参数、系数等,有时也要依靠房地产估价师的实践经验作出判断。

此外,每种估价方法都是从某个角度或者某个方面建立起来的,它们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局限性。在估价实务中要求采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就是出于对不同估价方法局限性的调整和综合平衡的考虑。针对不同的估价对象,如何选用合适的估价方法,如何对不同估价方法测算出的结果进行取舍、调整得出最终的估价结果,这个过程是房地产估价师对房地产市场规律的把握,对估价理论和方法的掌握以及其实务操作能力的综合体现。最终的估价结果是否客观合理,也依赖于房地产估价师综合判断艺术水平的高低。因此,可以说房地产估价不仅是科学,也是艺术。

因此,要成为执业的房地产估价师,不仅应具有相当程度的估价理论知识,而且应具有一定年限以上的估价实践经验。

虽然房地产估价也是艺术,但房地产估价师仍应努力把握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科学量化它们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从而不断增加房地产估价的科学成分,减少其“艺术”成分,提高估价的客观性。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房地产估价本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0真题:

A.房地产估价是评估房地产的价值而不是价格

B.房地产估价是替相关当事人为房地产定价

C.房地产估价是为委托人提供价格保证

D.房地产估价会有误差,但误差应该在合理范围内

E.房地产估价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

 答案:ADE解析:房地产估价是模拟市场价格形成过程,而不是代替市场定价,B错误;房地产估价只提供价值意见,而不做价格保证,C错误。参见教材P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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