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笔记11

来源:房地产估价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房地产估价师辅导视频    评论

五、 基准地价修正法:是建立基准地价的过程。基准地价的价格内涵,是出让?划拨?生地?熟地?
第五部分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基本制度与政策》《案例分析》)
针对不同的估价目的进行房地产估价时要考虑的一个首要问题,是确定估价的价值标准,而不是选择估价方法。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法规P31-35)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2、出让方式及价格管理。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出让。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通常不低于按照土地的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平整程度等所对应的正常成本价格。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的特点:
①土地出让拍卖底价评估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土地出让拍卖属于自主性拍卖,拍卖的时机、底价都由土地供应方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如果未达到拍卖底价,出让方可以收回拍卖标的,另行拍卖;与强制拍卖则不同,强制拍卖底价评估时要考虑其短期强制处分标的物时造成的价值折减,而土地出让拍卖底价评估则可以完全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②估价时点一般为估价作业日期以后某一时点。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其拍卖底价估价时点为宗地拍卖出让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其招标底价估价时点为宗地招标出让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其协议底价估价时点为宗地协议出让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估价时点,为受让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开始日。
③不同出让方式可侧重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为政策性估价范围。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宜重点选取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两种评估方法;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宜重点选取成本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④搜集市场资料时,尤其应注重所选实例的可替代性。注意所选取的可比实例和待估宗地有相同的土地利用方式和处于相同特征的同一区域或邻近地区,或处于同一供求圈内或同一等级土地内。
4、成本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上的应用。
《规范》规定,土地取得费用包括:①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房屋拆迁补偿费(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购建拆迁安置用房费、安置补助费、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停产、停业期间损失补助费、房屋拆迁服务费及管理费、政策规定的其他有关税费);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地价款;③有关土地取得的手续费和税金。 
二、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法规P128-136,P129-P133新)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2、转让方式。买卖、赠与和其他方式。包括:①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②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③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④以房地产抵债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转让评估的特点。
①从估价时点上看,房地产转让估价多数是在转让前进行,估价时点则在估价作业日期之后。
②从委托人和评估主体上讲,委托人既可能是买方或卖方单独委托,也可能是买卖双方共同委托,是一种自愿行为。
③从估价目的上看,只是为了了解、掌握房地产交易行情,其目的只是为了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有一个参考价格,带有一定的咨询性。估价人员只对估价信息和结论合乎估价技术规范和职业规范负责,而对房地产转让定价决策不负直接责任。
4、宜采用的评估方法。宜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可采用成本法,其中待开发房地产的转让价格评估应采用假设开发法。
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转让价格评估应另外给出转让价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应注意国家对土地收益的处理规定(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和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同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法规P137-145)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当地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2、不同用途房屋租赁价格管理规定。
住宅用房地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3、私房租赁价格管理规定。
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随意抬高。如私房为住宅用房,其租赁价格的确定应符合政府有关规定标准。
4、转租。转租必须经出租人同意,签订转租合同,出租人必须在转租合同上签署意见。转租合同必须按规定备案,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或终止。
5、租赁价格评估特点。
①住宅类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为政策性评估。
住宅类房屋租赁价格评估为政策性评估,估价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租赁政策,没有超越规定调整租金幅度的价格空间。
②租约对租金估价有一定的影响。
租赁房屋已订立租约时,应对租约中所约定的租金标准的客观性、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为合理性契约式房屋租赁价格评估,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则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标准;如租约所约定的租金与市场租金标准相差较大(或高或低),租金明显存在不合理性,则应重新评估其租金值。租期最长为20年。
③划拨土地上的营利性房屋租赁价格评估应确定土地收益中的国家部分。
④几种租金内涵。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房产税)、商品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房产税、保险费、地租、利润)、市场租金(商品租金根据供求关系形成)。
6、评估方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
①收益法是在租赁房屋预期收益可预测或可确定的情况下常用的估价方法。其评估的关键是年净收益的计算和资本化率的选定。扣除项目在收益法中已作了说明。注意租金的内涵是什么,代收代缴的水、电费是否在内,在计算收益时要注意租金的价格内涵。
②成本法评估时的成本构成。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税金、保险费、地租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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