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房得收取差价或其他报酬

来源:房地产经纪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房地产经纪人辅导视频    评论

  不得收取差价或其他报酬
  从30多年的行业发展过程来看,台湾房地产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从总体来看,台湾房地产中介收费的型态可归纳为下列4种:
  (1)固定费率,不赚超价。
  (2)固定费率,赚取超价。采用这种方式的固定费率约为2 %~3%,其超价部分由卖方与经纪人员平分。
  (3)不付佣金,完全赚取超价。有的消费者因缺乏服务付费的观念,不愿支付佣金,但中介人员利用委托能售出更高价格,从中赚取超价。这种方式为追求超额利润而损害消费者权益,发生不少纠纷。
  (4)固定费率,超价归中介业。此种收费方式不合理,经纪业既收佣金,又将超价占为己有,被称为“两头斩”。因抬高房价,扰乱交易秩序而备受批评。
但是,尽管历史存在这种收费方式的不一致,但随着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日趋成熟,业界对不赚差价已达成共识,并已列入《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条例:“经纪业或经纪人员不得收取差价或其他报酬,并应依照实际成交价或租金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报酬标准计收。”如果违反此项规定者,其已收取的差价或其他报酬,应加计利息后加倍返还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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