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房地产经纪业

来源:房地产经纪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房地产经纪人辅导视频    评论

  房地产经纪业
  中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2月颁布的《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经纪业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后,依法办理公司或商业登记。台湾经纪业包括中介业务和代销业务两种类型。中介业务指从事不动产买卖、互易、租赁之居间或代理业务。代销业务指受起造人或建筑业之委托,负责企划并代理销售不动产之业务。经纪业不得雇用未具备经纪人员资格者从事中介或代销业务。条例还规定,经纪业设立的营业处所,至少应设置经纪人1名。营业处所经纪营业员超过20名时,应增设经纪人1名。经纪业者在办妥申报登记后,需加入登记所在地的同业公会后方得营业,并应于6个月内开始营业;逾期未开业者,由主管机关撤销其许可。根据经纪业的业务性质,分别组织中介经纪业或代销经纪业的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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