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与教育训练制度:牌照制度

来源:房地产经纪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房地产经纪人辅导视频    评论

  1.牌照制度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香港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缺乏政府的有效监督,行业组织的管理又没有很强的约束力,这就使得香港房地产经纪业处于一个较为混乱的状态,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在代理服务的过程中也就很容易发生各种不正当的行为,有许多参与交易的购房置业者为此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于是,香港立法局于1993年6月通过了一项动议,要求制定相应的法规,建立完善的发牌制度来对房地产经纪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所有地产代理机构均须取得牌照方可营业,牌照的种类可分为三大类:地产代理(个人)牌照、地产代理(公司)牌照、营业员牌照。企业与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才有资格申请相应的牌照。
  (1)地产代理(公司)牌照。从事地产代理的公司必须持有地产代理(公司)牌照方可营业。
  一个地产代理人可以作为所有者。持有多家地产代理公司的牌照;但是,一个持有地产代理(个人)牌照的经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担任一家地产代理公司的经理。拥有地产代理(个人)牌照也是作为地产代理公司的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一个基本条件。一家一人公司的所有者必须同时拥有地产代理(公司)和代理(个人)牌照。
  (2)地产代理(个人)牌照。无论是以独资经营者、合伙人、管理公司具体业务的董事的身份,还是以地产代理业务经理的身份从事房地产代理工作的人都必须获得地产代理(个人)牌照。
  相对于营业员牌照而言,获得地产代理(个人)牌照的难度要高一些。在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掌握,专业知识,一定的服务水平及实践经验等方面必须达到政府所要求的标准,方可获得地产代理(个人)牌照。持有牌照的地产代理人可以成为地产代理公司的所有者、董事。也可以作为一般职员受雇于某一家地产代理公司。
  (3)营业员牌照。获得一张营业员牌照是地产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最起码的从业条件。任何受雇于地产代理机构,担任营业员的人士除非已持有房地产代理(个人)牌照,否则必须有营业员牌照。营业员只能在地产代理人的监督下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其雇主须对他的工作负责。
  通过发牌制度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保证基本的服务水准。
  题目:牌照制度是中国香港地区房地产经纪业的基本制度之一,作为实施发牌制度第一步的过渡期牌照的有效期为(  )。(2004年试题)
  A.1999年初之前
  B.2001年初之前
  C.2002年初之前
  D.2005年初之前
  答案:(C  )
  监管局在开始实施发牌制度时,考虑到要尽量减低对房地产经纪业的冲击,而采取了一些过渡性措施。现时正从事地产经纪工作的地产代理人不会因为实施发牌制度,而被迫放弃从事该行业,因而在1999年1月1日给现时正从事地产代理工作的人士签发过渡期牌照,作为实施发牌制度的第一步,过渡期为三年。不论其经验或服务时间的长短,只要该地产代理人(即在发牌制度实施前已从事地产代理工作的人士)能提供证明,证明目前仍在从事地产代理或营业员的工作,便可考虑给予签发过渡期房地产代理牌照或过渡期营业员牌照。
  在过渡期内,地产代理人应有足够时间接受培训,以便在2002年初之前,达到正式牌照所要求的发牌条件,将过渡期牌照转换为正式牌照。
  正式牌照的发牌条件:
  ①必须符合基本的学历要求,即完成中五或同等程度学历(只适用于新人行人士);
  ②通过资格考试,但按照监管局的建议获豁免考试的人士除外;
  ③必须符合类似适用于过渡期牌照的年龄及适当人选标准规定。在实施发牌制度后,无牌从事地产代理工作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题目:牌照制度是香港地区房地产经纪业的基本制度之一,作为实施发牌制度第一步的过渡期牌照的有效期为(    )。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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