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互认房地产经纪人申请《香港地产代理牌照》的通知

来源:房地产经纪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房地产经纪人辅导视频    评论

关于内地互认房地产经纪人申请《香港地产代理牌照》的通知

  经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推荐,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补充课程及测试、审核,首批互认共计66名内地房地产经纪人考生通过测试(名单见附件)。按照协议约定,将为通过测试的内地互认房地产经纪人授予香港地产代理(个人)资格,颁发《香港地产代理牌照》(以下简称牌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牌照申请流程

  1、中房学将内地互认房地产经纪人的通讯地址及电子信箱汇总给监管局;

  2、监管局通知内地互认房地产经纪人;

  3、内地互认房地产经纪人填写牌照申请表;

  4、内地互认房地产经纪人将牌照费电汇给监管局(监管局只接受港币汇款);

  5、内地互认房地产经纪人将填好的申请表、表格上列明的所需材料及汇款收据副本寄交监管局;

  6、监管局审核材料并发出牌照;

  7、监管局将牌照及发票寄给内地互认房地产经纪人。

  二、缴费标准及方式

  牌照费为每12个月2010港币,或者每24 个月3930港币。首次牌照费须在2012年8月31日前电汇给监管局。(具体事宜,另见监管局邮件通知)。

  三、对不提出牌照申请或不缴费人员的处理

  如果监管局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未收到内地互认房地产经纪人提出的申请及牌照费,内地互认房地产经纪人的互认资格便会失效。如果内地互认房地产经纪人逾期后再次申请牌照,便须重新推荐、参加互认课程及通过互认考试。

  四、有关日后续领牌照事宜

  监管局将在内地互认房地产经纪人的牌照有效期届满前的1至3个月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发送续期通知, 提醒续牌。内地互认房地产经纪人如果决定续领牌照, 须再提交牌照申请表、表格上列明的所需材料及牌照费至监管局。另外,根据香港有关法律,内地互认房地产经纪人亦可选择暂不续领牌照,在牌照有效期届满日起24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可续领牌照。超出24个月后提出申请,则需重新参加互认课程及通过互认考试,方可申请牌照。

  其他未尽事宜,请留意监管局邮件通知或咨询中房学培训交流部。

  中房学联系人:李娟

  电话:010-88083085

  电子信箱:int@cirea.org.cn

  附件:内地通过测试的互认房地产经纪人名单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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