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来源:房地产经纪人    发布时间:2013-04-16    房地产经纪人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协理人员。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已纳入国家统一建立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制度,是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写考试教材,负责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协助省人事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入库试题的命题工作。 
第七条 省人事厅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审题、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抽取每一年度的考试试题和制卷,并实施考试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颁发共同用印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后,方可报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从业。未注册登记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二条 经省建设厅授权的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房地产经纪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注册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的地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初审合格后,统一报注册管理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 
第十五条 各地人事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和资格注册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续期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所在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续期注册者,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和注销情况,并报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备案。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只能注册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个人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者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有权拒绝执行房地产经纪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房地产经纪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房地产交易事宜,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按合同约定 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产流通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第二十六条 依法获准在我省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协理从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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