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试怎样答刑法主观性试题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0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刑法题型包括三种主观性试法,即简答题、法条分析题、案例分析题。主观性试题要求考生在答题纸上单独做答,由评卷老师根据参考答案的得分点酌情给分,因此提醒考生必须注意以下两点:写清“要点层次”;保持“卷面整洁”。

1.简答题

   近三年8道简答题依据内容可以分为基础总论类和分论罪名类。其中分论罪名只占两题: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特征、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余均为基础总论类: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过于自信的过失、教唆犯、死刑。分论罪名类简答题主要是分析类罪名或个罪名的概念特征,从2002年起增加的法条分析题基本已经取代了此类简答题。因此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基础总论类简答题的答题技巧。
简答题的特点是简单明确,只要求答要点,不要求具体展开。但简答题简到什么程度最为适宜,这要根据试题的要求来确定。以 “犯罪的基本特征”为例,说明一下简答题的答题标准。

参考答案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3)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

   有些考生的答案为:“(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这就过于简略,使人看不明白;还有些考生在回答了三个特征之后,又把三个特征的关系答了很多,这也是不必要的。当然,有时考生如果对答案把握不准,是可以多答一些,但应注意所答内容必须正确,切勿答错反而导致扣分。

2.法条分析题

   我们以法条分析题为例:“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试分析该条款规定。”

参考答案如下:

“本条款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状、法定刑的规定。该条款所作规定的罪状为叙明罪状。

   根据此条款的罪状表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说明明显超出自己合法收入之差额巨大的财产的来源而不予说明。

   本罪的法定刑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对行为人财产的差额部分应予以追缴。

   上述标准答案中加注着重号的部分为固定格式文字,任何关于分则罪名的法条分析题都是如此。需要说明的是法定刑问题,依据《指南》的观点,我国刑法典中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均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因此我们将其也加注着重号,作为固定格式。考生应熟记上述固定格式文字,至于填充的部分,依据法条具体分析,主要文字内容都可以从法条中直接找出。

   对于分则的法条分析题,建议考生一定要模仿标准答案勤于动笔练习,即便考试时出现的法条自己不是非常清楚,套用此格式也可基本得分。

   这种答题方法适用于分析刑法分则条文,一旦出现总则条文,就需要考生依照总则的相关知识点做答。本书同步试题训练部分也编排了一些总则条文的分析题。

3.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主要考查考生实际运用刑法学知识的能力,要求考生熟练掌握与案例有关的刑法规定,并要求考生能够理解、分析、解决具体问题。

   由于案例分析题往往综合考查多个知识点,因而令许多考生望而生畏,感觉答题时无从下手。实际上,由于考试中的案例分析题通常是命题者依据法条设计的、不像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根据案情寻找法条。由此考生只要通过认真阅读案例,确定考查的知识点,理清解题思路,就非常容易做答。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将案情每句话添加了序号,对知识点作了特别标注,有人将这种做法称之为“因题找法”。

   (1)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自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3)乙回家后,被其妻发现异常,随后问出事情真相,将乙困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4)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请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通过阅读案例,我们发现,该案共有4句话,其中第(1)句涉及到缓刑制度问题;第(2)句的“案发时间”使我们明确了某甲处于缓刑考验期;“某乙的出生日期”表明某乙是未成年人;“具体案情描述”说明强奸罪的同时提示共同犯罪问题;第(3)、(4)句明确某乙存在自首情节。依据“先定罪后量刑”的思路整理答题要点:第一,甲乙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什么罪?“甲教唆乙强奸痴呆妇女,构成强奸罪;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甲乙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其中甲为教唆犯;”第二,甲具有哪些量刑情节,如何处罚?“甲教唆不满18周岁的乙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甲处于缓刑考验期,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第三,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如何处罚?乙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我们依此给出参考答案:(1)甲教唆乙奸淫痴呆妇女,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强奸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乙成立强奸罪共犯,甲为教唆犯;(2)甲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一强奸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因其教唆不满18周岁的乙犯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3)乙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又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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