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点:专家谈法硕复习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0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2.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1)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类案例一般围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行为的无效条件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条件、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出题,有时也会就部分有效、附条件等民事法律行为出案例。此类案例通常以三种方式出现:①合同案例;②遗嘱继承和遗赠案例;③直接以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提出问题的案例。有时也会与合同或遗嘱、权利的抛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结合起来出题。例如,甲乙二人在其父母健在时,预先签订了一份分割其父母财产协议,并约定该协议在其父母均去世时生效。问:该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效力如何?

    分析方法:思路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如果是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是不是已经成立,如果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和期限是否合法、能不能实现、是否已经实现?然后再分析法律行为有没有生效?如果是生效了的民事法律行为,出现纠纷时当事人有无过错?如果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就要考虑是哪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或者是哪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无效的原因是基于一方的过错还是双方的过错?然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来确定有关的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的民事行为正是由于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德,因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关于代理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代理案例常见的考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和代理权有关的案例,包括:代理证书方面的问题,代理权限范围的问题;超越代理权后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的问题;无权代理的责任问题;转委托(或者复代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等。二是代理过程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有时会结合在一起出现,其中,委托代理的案例居多。例如,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方法:根据试题所提的问题,看有无代理证书、授权委托方有无过错、代理权限是否明确、代理人是否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转委托有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等。如果属于无权代理或者其他不法代理,要看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或拒绝、被代理人有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等,然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上述案例就是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诉讼时效案例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面的案例。包括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等方面的问题;另一种是有关特殊诉讼时效方面的案例。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 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到199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 199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 199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问:

    ①甲乙于1990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

    ②设乙公司在1991年3月10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③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元,这种意见是否对?为什么?

    ④如何看待甲乙双方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

    分析方法: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方面的案例,第一步先要确定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间,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步要看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如果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超过2年不行使权利的,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如果发生了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的,则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为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也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有关规定。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清余款截止时间为1991年1月10日,在此日期前,乙未向甲付款,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为2年,截止时间应为1993年1月10日。本案的诉讼时效在甲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但是,作为权利人甲,丧失的仅仅是程度上的诉权,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此消灭,甲仍然有权要求乙清偿债权,乙也有义务清偿。双方在诉讼时效之外的时间内达成还款协议,应视为是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关于物权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物权方面的案例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方面的案例。其中,所有权和担保物权方面的案例较为常见。

    (1)所有权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所有权方面的案例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类型:共有方面的案例、无主财产归属方面的案例以及关于所有权保护方法运用的案例。例如,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里耕地时,挖出了一坛子银元,坛内有一字条:“民国三十年张三元埋”。问:该坛银元应归谁所有?

    分析方法: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首先确定是属于何种案情。对共有方面的案例,要分析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果是共同共有,应怎样分割财产,共有人对共有物行使权利时应同时履行哪些义务?共同共有关系容易和继承遗产问题放在一起出题,这部分在继承法部分还要谈及。如果是按份共有,则要分清是什么比例,共有人各有多少份额,在财产分割时要注意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按份共有容易和合伙人的债务问题结合在一起出题,因此要把握按份共有人在内部按财产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这一特点。对无主财产归属的案例,只要弄清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一般就够了。上述案例中由于坛内字条已注明所有人,因此不应属于无主财产,不能归国家所有,只能归张三元的继承人所有(张三元认定已死亡)。

    (2)担保物权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担保物权主要涉及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在担保物权方面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担保是否成立、有无效力、是否可靠,以及被担保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违约,是全部违约还是部分违约,从而确定担保责任的范围。例如,某公司向银行借款20万元,提供三辆汽车(每辆汽车价值7万元)作为抵押担保,汽车仍由公司使用。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三辆汽车严重受损,交汽车修配厂大修。公司将此情况通知银行,银行要求公司提供新的保证。公司找到某企业作为保证人,银行予以确认,三方约定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由该企业负责偿还。后公司到期未能还款,银行向某企业索赔,企业主张先执行公司未受损的两辆汽车后,剩余债务由企业赔偿。问:未受损的两辆汽车是否仍可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优先受偿?企业各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

    在分析担保物权案例时,首先区分其权利类型,在此,尤其要区分抵押权和质权,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权利,而质权则要依法转移占有;其次要注意如果在同一案例中既有抵押权、又有留置权时,哪一个权利人优先行使权利;抵押权和质押权冲突时,权利人的权利如何行使?对于前者,应适用留置权优先的原则;对于后者,则应适用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经过登记(或公证)的优于没有登记(或公证)的原则,均经登记或者均没有登记的,以登记时间或者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受偿,同时登记或设立权利的,权利人按比例受偿。上述案例中既有物的担保(抵押),又有保证人的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企业)只对抵押权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银行)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上述案例中,两辆未受损的汽车担保的债务是14万元(每辆7万元),企业仅对剩余的6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用益物权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用益物权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方面的案例,一般按照有关合同规定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合同的有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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