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刑法案例专项练习048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案例:
  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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