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刑法案例专项练习043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案例:共同犯罪
  孙福起利用上班时间,在保定火车站南站,将半停留的货物列车的车窗打开,钻进车厢,盗出1台日立牌VI一427E型录(放)像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并将该机隐藏在站修所院内。马志刚发现孙福起去站修所院内隐藏物品,即怀疑孙盗窃了车上的东西。待孙福起从站修所院内出来,马志刚便进去查找。马在杂草丛中找到了录(放)像机,将其转移到附近的破房内藏好,下班后将该机拿回家,占为己有。
  [问题]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
  孙福起、马志刚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因为:
  (1)马志刚与孙福起虽然盗窃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条件。
  (2)本案属于“黑吃黑”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应按照不同行为人的行为分别定罪,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编辑特别推荐:
2009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2009法硕指导:宪法学精选试题解析汇总
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汇总2009法律硕士指导之法理篇简答题资料集
2009年法理学单项选择题专项练习题汇总09法律硕士联考宪法主观题重点难点汇总
更多信息请访问:考试大法律硕士站 考试大论坛把考试大法律硕士加入收藏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