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硕宪法冲刺练习及答案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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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1988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关于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

  【解析】1988年4月12日宪法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为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其第1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因此,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3条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私营企业分为三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从事私营企业的主体作了规定,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村村民;(2)城镇待业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李某是农村村民,可以开办8人(7位好友加上李某自己,共8人)的私营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形式,所以D选项正确,应当入选,A、B项错误,不能选;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第21条将宪法第11条第2款的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私营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C项认为国家对之不鼓励,是错误的,不能入选。

  2、【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特殊公民的选举权问题。

  【解析】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但是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3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丁某虽然患有精神病,但仍需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并经过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才不行使选举权利,故B项错误,不能入选。该《规定》第4条规定,因******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李某是****案这样的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没有决定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利,所以李某仍然可以参加投票,故A项入选。该《规定》第5条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依照该条第(一)项的规定,杨某虽然在服刑,但他并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仍然可以参加选举,故C项不能入选。谢某虽然正在受拘留处罚,但其选举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具有选民资格,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所以谢某可以委托廖某代为投票,故D项是不正确的,不能入选。

  3、【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

  【解析】2000年《立法法》第63条第4款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乙市是甲省的省会城市,属于较大的市,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故B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甲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乙市的《暂行办法》,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而不能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所以A、C选项都是不正确的,答案只能选D。总而言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文件,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文件。

  4、【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决定行政区域建置与区域划分的主体。

  【解析】按照《宪法》第62条、第89条、第107条进行整理如下:(1)下列机关有权建置行政区域: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基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置,D项正确,不能选。②国务院有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③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重庆市是我国的四大直辖市之一,有批准其下乡镇建置的权力,故有权批准在丰都县增设一镇和巫山县减设一镇的建置,A项正确,不能选。(2)下列机关有权决定行政区域的划分:①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区域划分。国务院有权决定天津市、福建省福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密云县、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的区域划分,但不决定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的区域划分,因为这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权力范围,故C项错误,应当入选。②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区域划分。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下的某镇和某彝族民族乡的合并是符合《宪法》规定的,省政府对乡镇有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权力,故B项是正确的,不能选。

  5、【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程序。

  【解析】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修正)第26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甲县人大开会期间,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和1/10以上(在本题中,即是33名代表)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故A错,B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规定,副县长是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而检察院检察长和政府组成人员均是合法罢免程序下人大的罢免对象,所以C项错误,不能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依此,D项是错误的,罢免案需要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列席代表”。实际上,人大制度上并无“列席代表”一说,只有“代表”和“列席人员”之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它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另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它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此可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列席人员可分为“法定列席人员”和“决定列席人员”,但不能称之为“列席代表”。即使有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应称为“列席人员”,而不应称“列席代表”。即便是使用正确的“列席人员”,也迥然不同于“全体代表”,这就更印证了D选项的错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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