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综合课宪法学试题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四、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10分,共30分)

  45.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请分析该条文的含义。
  【答案】这条规定了我国司法独立的原则。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其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法院审判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司法公正。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审判不受任何监督,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要对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要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要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也要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考点分析】这是考察我国宪法中有关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的规定的理解。
  【考生注意】对于法条分析题的做法,可以参看前文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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