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法硕宪法学押题讲义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四、宪法规范的特点
(1)根本性,在内容上,宪法规范只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3)原则性。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4)概括性,即在文字表述上,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简洁明了。
(5)宪法规范往往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相对的稳定性。

五、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体制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由立法机关解释。这一制度源自英国。英国自从建立议会制度以后,就将议会作为主权机关,因而不允许司法机关推翻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时在英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区分,所以宪法和法律的涵义如何,也只能由议会作出解释。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2.由司法机关解释。这一制度源自美国。现今世界各国中,采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很多,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等国家,都是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被动解释。
3.由特设机关解释。这一制度起源于奥地利,推行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也是当代最为流行的制度之一。如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就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韩国等建立了宪法委员会。实行这一制度的理由在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解释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因而行使这一权力的机关应该居于普通机关之上,使其以超然地位解决所发生的问题,以保障宪法的尊严。

(二)中国宪法的解释体制中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这种宪法解释体制是由 1978 年宪法首先确认和建立的。
1982 年现行宪法再次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这与我国的宪法体制是相吻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使得宪法解释具有立法性质和普遍的约束力,也使得宪法解释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而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比其他国家机关更了解宪法的原意和精神。但是,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还存在一定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缺乏具体的程序,应当建立和完善具体的解释程序,将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

六、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从 1988 年起,我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个别内容予以修改和完善。这种修宪方式,有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对外国有益宪政经验的合理借鉴,反映了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进步。宪法修正案是现行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对现行宪法颁布后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和反应。 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过四次修改,形成了 31 条宪法修正案。
1988 年宪法修正案。第 1 条和第 2 条宪法修正案是 1988 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主要修改之处为,一是在第 11条增加 1款对私营经济作了规定,二是修改第 10条第 4 款,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1993 年宪法修正案。第 3—11 条宪法修正案是 1993 年 3 月 29 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 ;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两次修正案的 11 个条款中,有关经济制度方面的修改占 8 条,如实地反映了十余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持续发展而政治体制改革略微滞后的现实情况,体现了经济体制改革对相应的宪政制度提出的新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 12—17 条宪法修正案是1999 年 3 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 28 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 2004 宪法修正案。第 18—31 条宪法修正案涉及宪法序言、经济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等内容的修改和完善,是 2004 年 3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2004 年宪法修正案共 14 条,即宪法修正案第 18—31 条。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如下:
第一,对宪法“序言”的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精神和灵魂所在,在宪法立法体系中统率全局、贯穿始终。我国历来重视宪法序言的立法建设,1993 年和 1999 年宪法修正案均有修正。这次宪法修改对序言的充实和完善主要有三个内容:(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对于凝聚党心、民心,指引全国人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握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将发挥巨大作用。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将使“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品格,也体现了指导思想的历史感和进步性,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基础。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二,对“经济制度”的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
“公权”和“私权”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中的概念。公权是指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管理权利和公共利益,私权则是指社会主体和公民自主发展的权利和利益。西方传统中奉行私权优于公权原则。在我国,传统理论不承认公权和私权、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认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应该是内在统一的,在实践上则体现出公法优于私法、公权优于私权的倾向,不重视保护公民个人和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次修宪,根据市场经济建设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对宪法经济制度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前三次宪法修正案相比,力度最大。
(1)完善征用制度,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并明确了“国家补偿”原则,这样修改有利于明确和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
(2)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3)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 ,在权力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和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4)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同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第三,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 33 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 3 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个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四,对“国家机构”的修改,体现了服务实践的精神。
(1)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 59条第 1 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 ,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2)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宪法对“戒严”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紧急状态” .这样修改, “紧急状态”
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 ,适用范围更宽,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3)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实际上是扩大了国家主席的宪法职权。
(4)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有 3 年改为 5 年,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除了上述四大部分的修改外,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格、国徽、首都” ;在第一章第 136 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 2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这个承载了中华民族实现独立和发展历程的《义勇军进行曲》,不仅体现丁我们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也是一个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将国歌写入宪法,有利于维护国歌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认同感和荣誉感。
总之,2004 年修宪是我国宪政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整个修宪过程和修宪内容都充分体现出务实性、人性化和国际化的特点,使得我国宪法朝着更加民主、人道、理性的方向发展,为中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必将对新世纪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而持久的历史性推动作用。
注意: (1)2004 年修宪中的有些内容是以前修改过的,这次是在以前的基础上重新修改,主要是对私营经济的问题。
(2)这次修宪中有关保障公民权利和国家主席权力增加较为重要;
(3)将国歌纳入宪法,使得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四个国家标志在宪法中都有了。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