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在职法律硕士民法精华试题及答案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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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999年6月2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使用。6月8日刘某向杜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但6月10日,该头耕牛失脚坠下山崖摔死。对于该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
  A.杜某
  B.刘某
  C.杜某与刘某各承担一半
  D.杜某承担1/3,刘某承担2/3
  本题涉及交付时间的确定问题。依《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中,刘某已经占有了杜某的耕牛。6月8日双方达成买卖协议,该时间即为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再依《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刘某和杜某对风险负担未有约定,耕牛已经交付于刘某,故刘某应承担该风险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
  12.某市国有投资部门出资51%,其他34名股东共出资49%组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5月国有投资部门作出了撤销公司董事长张某的决定。并通知了各股东,但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张某应李某所求,以红星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个人提供了50万元的担保。后因李某的债权人向红星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而发生纠纷。现问,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张某仍是公司董事长
  B.从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张某不再是公司董事长
  C.本案担保因张某被撤董事长职务而无效
  D.应责令张某取消担保
  本题涉及法人的变更登记的效力和法人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因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效力为对抗效力,即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依《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依《公司法》第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本题中,张某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其董事长的身份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再具有,但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张某以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不因其被撤销董事长而对第三人不生效力,但是,张某是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担保协议应责令取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
  13.甲教授完成一本学术专著,现有以下人员主张自己也是该书的作者。其中谁的理由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
  A.乙主任:“我曾经为这个课题申请经费进行了组织协调,并主持过这个课题的研讨”
  B.丙研究生:“我曾经为甲教授的这项研究查找资料,还帮他抄写过一部分手稿”
  C.乙讲师:“我曾经撰写过该书的两章,尽管甲教授后来对这两章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基本保持了原稿的结构和内容”
  D.戊教授:“甲教授在研究这个课题时,曾多次与我讨论有关的学术问题,我提出的一些意见已被他采纳”
  本题涉及对作者的理解问题。依据原《著作权法》第9条和新《著作权法》第1l条规定,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人。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据此,本题A、B、D选项所列行为均非创作活动,乙、丙、戊也因此不属于作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14.甲向乙借款,井将自有房屋抵押于乙,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和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甲又将该房屋卖与丙井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后固甲无力向乙还款而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C.甲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可以代替甲清偿乙的债务,以使房屋抵押权消灭
  本题涉及先抵后卖的问题。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如果抵押物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迫及权,即可以对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但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使抵押权消灭。故本题选项为BCD。
  15.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包后,突然发现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送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解析:某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属于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只要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人身和财产危害就构成既遂。本题中,甲已经实施完毕抢劫女青年钱包的行为,其行为实际造成了危害结果,已构成既遂。虽然事后将钱包还给女青年声称开玩笑,也不能否定其先前的行为,只能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所以,本题应选D。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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