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法律硕士练习题附参考答案十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一、选择题:
  崔某在北京工作,但家在吉林,1991年春节时要回家探望家人。邻居胡某听说后请他带1斤长白山的人参回来,说要泡酒做药用。春节过后,崔某从吉林带回1斤人参,价值1850元,崔某送至胡家,胡某的儿子说因父亲年事已高,春节期间不幸过世。以前也只有他父亲用人参泡酒做药用,现在他父亲不在了,也就不需要这斤人参,况且他父亲是在他生前委托他代买1斤人参,现在他父亲去世了,代理权也就终止了,所以请崔某将这1斤人参自己留着再做处理。崔某不得已就去律师事务所去请教律师,问问他可不可以让胡某的儿子收下这1斤人参并支付1850元的价款。
  1.崔某实施的代理行为的效力如何?()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2.崔某与胡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终止?()
  A.终止,因为代理事务已经完成
  B.终止,因为被代理人已死亡
  C.不终止,因为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已死亡
  D.不能确定
  3.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有哪些?()
  A.代理人死亡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A.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
  本题涉及代理行为的效力、代理关系的终止等问题。
  1.答案:A。本问涉及代理行为的效力。依《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故本问选项为A。
  2.答案:C。本问涉及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关系的终止问题。依《民法通则》第69条和《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本题中,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其所进行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代理关系也依然存续。故本问选项为C。
  3.答案:AC。本问涉及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依《民法通则》第69、70条规定,可知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它们终止的共同原因。故本问选项为AC。
  二、案例题:
  刘某在得知某工学院研制的“冰柜控温器”未获成功的消息后,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最终试制出“冰柜电子控温器样机”。在试制过程中,刘某曾委托其好友宋某对此样机的重要部件——电路板进行调试,后因该电路板无法在实际中应用,由刘某继续研制调试,后研制成新型电路板用于样机。“冰柜电子控温器样机”试制成功后,刘某主动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建议本单位组织生产,投向市场。后在本单位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刘莱又邀请同科室王某、沈某、沈某等三人组成试制小组,在“样机”的基础上,研制出“冰柜电子控温器”这一实用性产品。其后,刘某所在单位以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对“冰柜电子控温器”的专利保护,将刘某,王某、朱某、沈某填写为设计人。刘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本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异议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向刘某所在单位授予“冰柜电子控温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冰柜电子控温器”为非职务发明,并由于其妻姚某在试制过程中从事了辅助研究工作,请求增补姚某为发明人。在诉讼过程中,宋某提出其设计试验的电路板是刘某进行发明的基础,要求维持其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地位和权利,而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1)本案中“冰柜电子控温器”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2)刘某、宋某、王某、沈某,姚某是否为“冰柜电子控温器”的共同发明人?
  本题涉及对职务发明的理解问题。
  (1)“冰柜电子控温器”是非职务发明,因其不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也不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研制过程中,没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不是共同发明人。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只有刘某是发明人,其他人是科研辅助人员,并未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宋某虽参加具体研究开发工作,参与解决特定难题,但其试验和解决方案是失败的,对发明创造未起到作用,因此不是共同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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