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法律硕士练习题附参考答案十七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假释的撤销和数罪并罚
   1.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问:
  (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答:(1)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依法应当撤销假释。
  (2)王某盗窃汽车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定罪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把盗窃罪所判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3)应当以抢劫罪适用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
  (4)应当将盗窃罪之刑和原判决之刑的合并刑,与抢劫罪所判之刑依法进一步合并,最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2.某市国有投资部门出资51%,其他34名股东共出资49%组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5月国有投资部门作出了撤销公司董事长张某的决定。并通知了各股东,但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张某应李某所求,以红星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个人提供了50万元的担保。后因李某的债权人向红星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而发生纠纷。现问,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张某仍是公司董事长
  B.从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张某不再是公司董事长
  C.本案担保因张某被撤董事长职务而无效
  D.应责令张某取消担保
  本题涉及法人的变更登记的效力和法人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因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效力为对抗效力,即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依《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依《公司法》第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本题中,张某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其董事长的身份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再具有,但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张某以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不因其被撤销董事长而对第三人不生效力,但是,张某是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担保协议应责令取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 AD。
  3.甲教授完成一本学术专著,现有以下人员主张自己也是该书的作者。其中谁的理由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A.乙主任:“我曾经为这个课题申请经费进行了组织协调,并主持过这个课题的研讨”
  B. 丙研究生:“我曾经为甲教授的这项研究查找资料,还帮他抄写过一部分手稿”
  C. 乙讲师:“我曾经撰写过该书的两章,尽管甲教授后来对这两章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基本保持了原稿的结构和内容”
  D. 戊教授:“甲教授在研究这个课题时,曾多次与我讨论有关的学术问题,我提出的一些意见已被他采纳”
  本题涉及对作者的理解问题。依据原《著作权法》第9条和新《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人。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据此,本题A、B、D选项所列行为均非创作活动,乙、丙、戊也因此不属于作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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