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在职法律硕士法理学精选简答题及答案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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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第一章 法律特征
  • 第2页:第二章 法律历史
  • 第3页:第三章 法律作用
  • 第4页:第四章 法律制定
  • 第5页:第五章法的要素
  • 第6页:第六章 法律体系
  • 第7页:第七章 法律体系
  • 第8页: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9页:第九章 司法原理
  • 第10页:第十章 法律职业
  • 第11页:第十一章 法律思维
  • 第12页:第十二章 法治国家

第二章法律历史

  一.简述法律历史规律
  (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
  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
  3.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1.不断发展的规律。
  2.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3.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1.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2.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文化方面。中国法律结构以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公法文化为核心;西方法律结构以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私法为核心。
  3.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中国的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西方的司法与行政分全制约。
  4.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中国法过分依赖成文法,司法技术落后;西方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司法技术先进。
  5.在法律民族性和国际性方面。中国法的发展始终呈封闭状态,西方法的发展始终呈开放状态。
  三.简述两大法系的差别
  1.大陆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产生背景的区别: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为世界性的法系。而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人入侵英国后开始逐步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普通法,中间经过16世纪衡平法的兴起,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资本主义改造,再到18、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扩张而传播到世界各地,进而发展成世界性的法系。
  3.法律渊源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一般不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
  4.法典编纂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法律和法规。
  5.法律结构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基本机构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的,而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的。
  6.法律适用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方法上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十分重视判例的对比作用,重视“区别技术”。
  7.诉讼程序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8.职业教育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教育,而英美法系职业教育重视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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