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在职法律硕士法理学试题及答案第三套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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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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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页:第三套法理学试题答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D 2.B 3.C 4.B 5.D 6.A 7.C 8.C 9.B 10.B 11.B 12.C 13.D

  二、多项选择题:1.CD 2.ABC 3.ACD 4.BD 5.AC 6.BCD

  三、简答题: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法治和法制的含义不同。现代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法治概念包括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原理和基本要求。法制则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内涵,法制是一个类似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的概念。它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法律秩序为目的,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2分)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这不一定就是实行法治。也就是说,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2分)

  (2)法治和法制与人治的关系不同。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力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不允许法律秩序由于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或者由于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历史上的专制君主和法西斯独裁统治者为了建立有利于他们的统治秩序,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建立或推行法制。(2分)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其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宪法就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民主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根本法,是民主和宪政的法律表现。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法制的问世远远先于法治,早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存在法制。古代东方和西方都有倡导法制者,那时的“法制”与民主和宪政无关,而是专制和主权的统治工具。(2分)

  四、分析题:

  (1)法律与占统治地位的道德的社会阶级本质具有一致性。(3分)

  (2)法律与道德又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方式,具有各自的特点和调整机制。(2分)

  (3)法律和道德在产生方式、表现形式、实施方式和保障手段上都具有明显的区别。(2分)

  (4)道德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律,但也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力,如社会舆论的压力等,二者的差别在于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即由专门组织代表国家实施的有保障、有结果的强制。(3分)

  五、论述题:

  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受具体国情的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各不相同的特点。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1分)

  (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1分)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等。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范围广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罢免、弹劾、提出不信任案、质询、调查等。(2分)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行政监督的重点是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检查。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2分)

  第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围很广,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外监督,是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比如,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依刑事诉讼程序对检察机关起诉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等。(2分)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它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分)

  第一,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以它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社会监督乃至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分)

  第二,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反应迅速,易产生轰动效应,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2分)

  第三,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比如,选举和罢免代表,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等等。(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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