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讲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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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材料:礼记·大传;礼记·曲礼
  • 第2页:材料:礼记·曲礼上;尚书·康诰
      试题:
      《礼记·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颖达疏:“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西周时期礼与刑的适用及其关系问题。
      (2)礼仪规范不适用于庶人,如何处刑不适用于大夫及大夫以上的贵族。孔颖达解释道:礼仪规范不适用于庶人,因为贫贱的庶人没有贵族能够享受的礼仪;如何处刑不适用于大夫及大夫以上的贵族,因为制定的五刑、科条三千没有设定有关大夫的犯罪。并不是说大夫及大夫以上的犯罪不处刑,只不过犯罪后根据八议来确定其罪行的轻重罢了。
      (3)所谓“礼不下庶人”,首先,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的礼,庶民百姓不得享用。其次,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规范,而庶人之类的普通民众则用刑罚来威慑。由于礼本身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决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的平民百姓。其次,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于普通平民百姓使用的刑罚。所以,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不适用一般刑罚,而并非一律不使用刑罚。
      (4)当然贵族作为特权阶层在使用刑罚时,适用“八议”之法,实行临时决议减免,这体现了特权法的性质。
      (5)“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指导西周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试题: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2)一个人虽犯了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一贯犯罪,就是自行不法,即使其罪很小,就不可不杀;反之,一个人罪虽大,但是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虽然按照断狱的道理处罚其罪,但是罪不致死。在这段文字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被称为“非眚”,偶犯被称为“非终”,惯犯被称为“惟终”。
      (3)该段文字表明,在西周时期,故意和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凡是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偶犯则可减轻处罚,这一原则说明西周时期在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
      (4)这种以犯罪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结果为依据定罪量刑、区别对待的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法史上的重大发展,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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