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三十一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试题: 
  《宋史·刑法志一》:“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筏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宋朝的立法活动——《盗贼重法》。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宋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编者注),制定《盗贼重法》。凡是犯有劫盗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没收其家财以奖赏告发人,并将其妻子、子女流放到千里之外安置……如果杀害官吏,以及累计杀害三人,焚毁房屋百间,或者结伙在州县内行盗,在江海船筏中劫掠,虽非发生在重法之地,也同样以重法论处。
  (3)《盗贼重法》是宋神宗熙宁年间制定的从重打击盗贼,即从重打击劫盗、窃盗、谋反、杀人等犯罪的法律。
  (4)《盗贼重法》的设立,也反映了宋朝社会矛盾的加剧和统治者对人民镇压的加强。
  (5)划定重法地,以非常之刑进行惩罚的做法,不仅是加重了对盗贼犯罪的惩处,还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恶劣的影响。然而刑罚威吓主义不能彻底地铲除盗贼,反而是逾治盗贼愈多,逾治社会逾乱。考试大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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