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三十二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试题:
  《宋史·户婚律·婚田入务》:“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了宋朝的民事审判时限制度——“务限法”。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所有有关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诉讼,每年农历十月一日以后,州县官府可以受理,到次年的正月三十日,州县官府停止受理诉讼。如果原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可延长审理至三月底。但三月底以后,不仅不能接案,也不能审案。
  (3)宋朝限定民事案件的诉讼、审理时间,目的是不影响农业生产,这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国家法律制度的特色所在。
  (4)为了防止耽误生产,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诉讼限制在农闲季节,这是宋朝审判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考试大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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