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三十三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试题:
  《明史·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
  《明史·刑法志二》:“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刑乱国用重典和礼刑并用的立法思想。(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建文帝即位,对刑官说:《大明律》是皇祖朱元璋亲自过问制定的,他命令我详细过目,并告诫说,刑罚和前代相比,总是后代比前代重,不过刑乱国用重典,并非始终通行的做法。(3)明太祖用重典只不过是权宜之计,而统治趋于稳固,则应改用“中制”治理国家,因此,重点治国、礼仪规范,相辅相成,都不能偏废。(4)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在该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制定的《大明律》要比前代法典规定的刑罚要重得多,以此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5)不过,朱元璋很清楚,前代制定的法典如果过重,后代势必更重,因此告诫建文帝,刑乱国用重典并非通行的做法,但是,在专制主义日益强化的情况下,刑罚势必加重,从而导致明朝中后期乱用重典,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和人民的反抗。(6)明太祖在强调刑乱国用重典的同时,并没有否定“中制”治理天下和礼仪规范在治国中的作用,他强调礼刑不可偏废,相辅相成,当然,刑与礼可以“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要因时而异。但无论如何,礼律并用的目的是共同为明朝的封建统治服务。 考试大编辑祝各位好运!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