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二十六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试题:
  《唐律疏议·斗讼律》:“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实行的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制度,就是以一定的期限来决定致害人负伤害罪还是杀人罪罪责的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用手足斗殴伤人,辜限期为10日,用别的物体殴打导致伤害,辜限期为20日……导致骨折以及肢体破损的,辜限期为50日。如果受害人在辜限期内死亡的,各依杀人罪论处,如果是在辜限期外或者虽然在限内,但是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则各依殴伤法中的伤害罪论处。
  (3)唐朝法律关于保辜制度的规定,对于判明斗殴与死亡间的关系以及确定应负的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保辜制度的规定也有利于稳定封建统治秩序。
  (4)唐朝对于保辜制度无比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考试大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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