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二十七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试题:
  《唐律疏议·贼盗律》:“谋反及大逆者,皆斩。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妹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母、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即虽谋反,辞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规定的十恶之一——谋反。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属于谋反大逆,本犯不分首从都处斩刑,本犯的父亲及年满16岁以上的儿都处绞刑,其他家属或者没入官府为奴婢,或者处流刑三千里,家财也没入官府。谋反的,即便言语道理不能煽动群众,威信﹑力量不能统领人们,也一律处斩,其父子,母女,妻妾一并流三千里;甚至对口说要造反的话语,本心无造反的意图,同时也找不到真正造反证据的人,也流二千里。预谋大逆的,处绞刑;预谋叛变的,处绞刑,妻﹑子流二千里。
  (3)该段文字表明,唐律将谋反大逆之罪置于“十恶”的前列,表现了统治阶级对这些犯罪的高度重视;同时,从处刑上看,凡是涉及谋反的犯罪,最高处斩刑;最低处流刑二千里,处刑极重,这也说明,由于该罪直接危害君主专制制度,出于对统治阶级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极力维护,唐律规定的处刑极重。因此,谋反大逆之罪,为“常赦所不原”。
  (4)唐律关于谋反大逆的规定,不适用八议﹑官当﹑同居相为隐等原则。
  (5)唐律关于谋反等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唐朝立法技术高超的特点。考试大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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