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201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D2.C3.B4.D5.A

  6.A7.B8.D9.C10.A

  11.B12.C13.C14.B15.D

  16.A17.D18.A19.B20.D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21.AB22.AD23.ABD24.AC25.ACD

  26.ABCD27.ACD28.BCD29.ABCD30.ABD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答案要点: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定罪判刑。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判决有罪,同时处以某种刑罚。这是解决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3分)

  (2)定罪免刑。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宣告免除刑罚。(3分)

  (3)消灭处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定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如行为人死亡、超过追诉时效等。(2分)

  (4)转移处理。即具备特定身份的外国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经解决。(2分)

  32.答案要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即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使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或者失去应有使用性能。(3分)

  (2)以假充真,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3分)

  (3)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以残次、废旧零配件拼装后冒充正品、新产品。(2分)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合格产品”指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2分)

  33.答案要点:

  非法人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2分)

  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包括: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2分)

  (2)须有自己的名称。(2分)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2分)

  (4)应设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2分)

  34.答案要点: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是:

  (1)法律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体现的是所有权的扩张或限制。

  (2)发生依据不同。地役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

  (3)调整范围不同。地役权调整的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不以不动产相邻为必要;相邻关系调整的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4)调节限度不同。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利用的最低限度的调节;与相邻关系相比,地役权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在相邻关系之外的自治空间。

  (5)有无对价不同。相邻关系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的设立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

  (6)存续期间不同。相邻关系具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性;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以上每个要点2分,答对5个要点给10分)

  四、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5.答案要点: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事实。(2分)

  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在理论上有如下二种主张:(1)结果说(或客观说)。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形态。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就在于是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出现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既遂。(2)目的说(或主观说)。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实现其犯罪目的的形态。因此,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犯罪目的。(3)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齐备或符合说)。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形态。因此,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以上每个要点2分,共6分)

  犯罪类型分为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结果说、目的说不能判断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的犯罪即遂。

  依据构成要件说,(1)举动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举动,就构成犯罪既遂;(2)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将法定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犯罪既遂;(3)危险犯,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定危险,构成犯罪既遂;(4)结果犯,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定结果,构成犯罪既遂。(以上每个要点1分,共4分)

  (如果赞同结果说或者目的说,且论之有理的,或者从犯罪既遂的特征及其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着手回答问题的,可适当给分。)

  36.答案要点: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3分)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情事变更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引起的。(4)情事变更的事由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5)情事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上每个要点2分,答对4个要点给8分)

  情事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2分)

  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体现在:情事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分)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答案要点:

  (1)甲与乙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2分)

  甲、乙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在本案中,甲、乙招募、雇佣、容留多名具有卖淫意愿的女性卖淫,从中抽取嫖资,是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道德风尚,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4分)

  甲、乙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首先,两人均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两人具有共同组织他人卖淫的认识和意愿;再次,两人共同实施了组织女性卖浮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4分)

  在本案中,两人分工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由于甲是单位负责人,利用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3分)

  (2)丙与初中女生进行性交易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丙经他人介绍,明知卖淫女性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与之发生性交易,不仅侵犯了社会道德风尚,而且危害了幼女身心健康,符合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3分)丙与丁在身患梅毒的情形下进行嫖娼、卖淫活动,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要看他们在嫘娼或者卖淫时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梅毒。(2分)如果丙或丁在进行嫖娼、卖淫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传播性病罪,对丙的行为要按照嫖宿幼女罪和传播性病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对丁按照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如果丙或丁事先不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则不构成传播性病罪。(2分,如果考生回答丙、丁是否明知自己惠有梅毒的证据不足而认为他们不构成传播性病罪,给2分)

  38.答案要点: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分)因为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3分)

  (2)依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3分)

  依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分)

  (3)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所做的关于偿还欠款的约定在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即对王某和张某有效;(3分)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效力。(2分)

  (4)孙某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分)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孙某仅在6个月内(即2007年11月17目之前)承担保证责任,而赵某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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