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快讯:广西新计生条例取消二胎生育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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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新计生条例6月起实施

  符合依法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可自主决定生育二孩的时间
  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获悉,相较于现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在保持生育政策稳定的基础上,取消了二孩生育时间间隔,完善了奖励优惠制度,加大了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

  取消4年生育间隔规定
  据了解,新《条例》在2002年取消28周岁以上妇女依法生育二孩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全面取消了原有的4年生育间隔的规定,符合依法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可自主决定生育二孩的时间。
  另外与现行《条例》不同的是,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将多女户招婿改为双女户招婿。同时,新《条例》第十五条删除了同胞兄弟特殊情形生育二孩的规定。
  为了加快推进城镇化,新《条例》延长了“农转非”的政策过渡期。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将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过渡期,由三年延长到五年。

  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提高
  为了体现奖励政策的普惠性,实现奖励对象上的公平。新《条例》秉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保持原城镇计划生育职工提高5%、10%退休金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将奖励对象由职工扩大到所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
  城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也得到了提高,新《条例》在原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规定的基础上,将农村居民也纳入这一政策。第三十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二孩生育证》孕后也能领
  为避免合法生育二孩的夫妻由于意外怀孕,未能及时申领《二孩生育证》,造成程序违法的情况,新《条例》将申领《二孩生育证》时间由怀孕前调整到了生育前,更加方便群众。
  考虑到很多合法生育二孩的夫妻由于意外怀孕、来不及申领《二孩生育证》造成的程序违法,不同于违法超生行为,出于以人为本、简化处罚程序的考虑,新《条例》第四十四条将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的,由现行《条例》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改为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减轻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的法律责任。

  申请辅助生殖技术须先确诊不育
  新《条例》增加了违法规避计划生育检查、鉴定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规避计生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处每人次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提高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审批机关的级别———由原来的县级审批提高到市级。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须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生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并持有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证明。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前,应当查验证明,并保存证明的复印件。《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前,未查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并保存证明复印件,或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手术造成多胎生育,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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