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学辅导之刑事公诉案件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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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从原则上确立了立案需具备的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有犯罪事实;其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必须有犯罪事实。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也是立案的根本问题。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客观实在,并非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主观臆想或推测。我国刑法中对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为司法人员对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行为是否为犯罪的确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犯罪事实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第一,能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这又有两方面的意思:其一,有事实但属于《刑法》中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因而,不能追究,也不存在立案的问题;其二,虽有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则不能立案。因此,必须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或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纳入司法制裁的范畴,给予刑事追究。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刑事诉讼的最初阶段,其及时性并不要求把整个犯罪过程的具体情节、背景等细节作周详的了解,因为这些都是其后的诉讼程序中各相关阶段需要完成的任务。因此,能立案追究的只要求犯罪事实存在,对社会确实构成危害的事实存在就可以了。
  第二,有证据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即要立案追究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有证据证明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有些案件并不需要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有事实存在就可以立案。例如,一桩杀人案,证据证明被害人死亡,只要证明是他杀,就应该立案,而不需要知道是谁杀的,杀的谁,杀人起因等。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管将要立案的案件多么复杂,破案难度多么大,甚至能否破案都不能构成不立案的理由。那种“不破不立,破了才立,先破后立”的做法都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立案的规定的,因而也都是错误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说对已发生或已存在的犯罪行为和事实,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的,如果仅有犯罪事实存在,但因罪行不严重,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构成立案条件,不应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法律规定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因此,虽然犯罪事实存在,但具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该立案。
  上述两个立案条件,其重要性是同等的。当然,犯罪事实的存在是首要条件,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但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件,则是立案的前提,两者必须具备,缺一则不能立案。
  由于犯罪行为事实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就为实践中准确掌握立案条件造成了难度。为便于司法人员能较准确地掌握立案条件,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部分刑事案件制定了具体的立案标准,这是法定立案条件在个案中的具体化,其可操作性还较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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