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硕刑法:持有使用假币罪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0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选择的一罪,是指“刑法条文上规定了若干独立的犯罪构成,即可以由一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也可以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成立一罪”的情况。具体到本罪,持有使用都是独立的犯罪构成,可成立一罪,但也可以由两者成立一罪。

  (一) 持有使用假币罪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如发行基金的管理,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发行库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

  2.本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伪造货币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并不实行数罪并犯,因为持有,使用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不单独构成犯罪,这说明本罪的主体将伪造货币者排除在外。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在我看来。把本罪侵犯的客体定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原则上似乎并不错,但不够准确。

  4.这里,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明知是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明明知道。但具体各个要求明知的犯罪,由于其具体内容和认识对象的不同,对主体的明知程度和范围的要求也不能完全一致。例如,对于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

  (二)处罚

  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在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时,应该根据案件事实和刑罚的有关规定,运用以上知识对案件进行系统分析,从中做出判断。把持有使用假币罪归结为普遍现象的判断过程。拥有这些知识点,考生们定会在持有使用假币罪得高分。

  热点动态:

  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备考专题

  2009年-2010年在职法律硕士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招生限额及简章(77校)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