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硕民法:租赁合同解除权

来源:法律硕士    发布时间:07-11    法律硕士辅导视频    评论

  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合同法219条)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司法解释第7条)

  (3)责任转租(合同法224条,司法解释第14条)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条)

  (5)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2条)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合同法216条)

  (2)租赁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毁损(合同法231条)

  (3)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

  (4)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的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3条)

  (5)因法律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司法解释第8条)

  (6)一房数租时,未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权(司法解释第6条)

  热点动态:

  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备考专题

  2009年-2010年在职法律硕士真题及参考答案

  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招生限额及简章(77校)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